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9號
- 聲請人
- 閎悅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芸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2 年3 月2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
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1 紙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23 號公示催告在
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1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純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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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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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閎悅建設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八德分│101年10月10日 │17,968元 │XC00九四七一│ │
│1 │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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