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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聲字第16號

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聲字第16號

聲請人
張佳榛
相對人
真善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㈠、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㈡、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㈢、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所簽訂之調解紀錄,相對人(資方)同意辦理及撤銷102 年12月31日解僱命令,並即辦理勞保、健保復保作業。因勞方罹患癌症,相對人同意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給予聲請人(勞方)病假一年,期間為102 年7 月1 日至103 年6 月30日止,並依勞基法及勞健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詎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固據其提出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103 年2 月13日桃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調解方案影本一份為證,並經本院函查屬實,有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103 年3 月18日桃勞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103年2 月12日桃園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惟審核上開調解記錄之調解方案所載一、二項調解方案內容,該內容僅要求相對人為辦理及撤銷解僱命令之意思表示,並非於解僱後應按月依僱傭契約給付聲請人勞務報酬及相對人究竟應同意於聲請人102 年7 月1 日至103 年6 月30日病假期間,依勞基法及勞健保規定辦理後續事宜為何?故上開調解方案之內容,因無從確定,尚不適宜強制執行,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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