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謝憲杰
- 當事人李佳瑋、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100號原 告 李佳瑋 訴訟代理人 粘怡華律師 被 告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訴訟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4 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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