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31號
- 原告
- 羅士峻
- 原告
- 羅苹月
- 原告
- 林冬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被告
- 建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鳳珠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建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 萬17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