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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66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66號

上訴人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上訴人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恢悟間因本院民國103 年度勞訴字第66號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判決結果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8萬1,61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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