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虹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本燔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福文
- 訴訟代理人
- 藍勝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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