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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謝憲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7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許虹翎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本燔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文
訴訟代理人
藍勝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萬7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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