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8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8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尚柏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戴國揚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江汶諺(原名:江弘諺)
- 法定代理人
- 江本源
許碧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4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