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0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6 月 12 日
- 當事人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3099號債 權 人 驊訊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巨誠有限公司、三商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文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經查債務人黃文欽並非系爭支票之票據債務人,請表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黃文欽間之票據原因關係,並更正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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