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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768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17686號

債權人
中綠環境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寶燕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林吟謚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原告之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次按,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4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請求業經本院作成103 年度司桃小調字第51號調解筆錄,有債權人提出之調解筆錄附卷可稽,故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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