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547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0547號
- 債 權 人
- 厚誼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美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瑀欣即鴻順水電工程行、潘泳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債務人鄭瑀欣即鴻順水電工程行非本票之發票人或背書人,請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