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23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1234號
- 債權人
- 棋榮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吉圻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及戶役政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速比得企業有限公司、范寶嘉之營業所與戶籍設於新北市○○區○○○街00號11樓,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