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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600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催字第600號

聲請人
益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能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記載完備之警察機關報案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本票之票據種類、金額、發票人、受款人及發票年月日等票據明細資料) 。

貳、本件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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