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司字第25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司字第257號
- 聲請人
- 麗霖有限公司(即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法定代理人
- 劉莉玲
上列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次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並即報法院,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又公司法所定清算人就任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前項書面應記載清算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就任日期,並附具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清算人資格之證明、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分別為非訟事件法第178 條、第30條之1 、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所明定。末按,股東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第17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報就任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聲請狀內未附具清算人就任後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通過證明文件,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於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等,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25日通知命於7 日內補正,於103 年12月31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聲請人陳報因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上所載監察人否認其為監察人,而召開股東會重新選任監察人,並請求股東會承認相關清算報表後,補正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然據股東名冊所載,清算公司之股數為一萬股,而當日出席股東會之股份僅有2733股,是依公司法第174 條規定,當日股東會之決議即不合法,則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符合規定之前開證明文件,其聲報清算人之程序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