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476號

聲請人
鑫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華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啓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壹仟元。

二、釋明桃園市○○段00000地號重測前之地號為何?

三、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前僅提出抵押權變更契約書)。

四、查債務人臺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台灣優能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廢止,請提出上開公司之最新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並查報是否有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