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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000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000號

聲請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對人
浵箖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廖皇翔(原名:廖榮崇)
相對人
相對人
瑋典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 廖皇翔(原名:廖榮崇)
相對人
相對人
彤林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茹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瑋典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瑋典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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