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800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8000號
- 聲請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丕正
- 相對人
- 浵箖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廖皇翔(原名:廖榮崇)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瑋典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廖皇翔(原名:廖榮崇)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彤林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茹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7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瑋典裝潢工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瑋典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