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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10號

指定簿冊保管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10號

聲請人
徐和森
相對人
拉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徐和森(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拉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拉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人其為拉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拉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清算完結,並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拉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2 年8 月1 日選任聲請人為拉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爰聲請指定聲請人徐和森為拉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等情,並提出董事會議事摘要、徐和森所立之同意書、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205 卷、103 年度司司字第92號卷號聲報清算人完結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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