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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1號

選派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21號

聲請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
法定代理人
曾金龍
相對人
威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80條、第11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威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係一人公司,已於民國102 年11月27日經經濟部解散在案,惟相對人之董事蕭臺生於103 年4 月30日死亡,其繼承人蕭沁宇、蕭靖霖、蕭靖澄、蕭鈺學、蕭湧儒(以下簡稱蕭湧儒等5 人)全部拋棄繼承,致聲請人已無法對相對人為稅捐稽徵文書合法送達,是聲請鈞院選派清算人,又因蕭臺生於101 年10月5 日自劉必強受讓出資額,並推蕭臺生為董事,然蕭臺生書立之2 份同意書,筆跡顯有不符,劉必強於99年相對人公司設立起至10年轉讓出資額予蕭臺生止,均為相對人之負責人,對相對人之營運及清算應有一定之瞭解,自能勝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此聲請鈞院選派劉必強為相對人之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法院選任清算人係以無法定清算人為要件,此觀諸公司法第81條規定自明。而本件相對人之法定清算人為蕭臺生,蕭臺生死亡後其繼承人蕭湧儒等5 人、兄妹蕭淮生、蕭雲英均拋棄繼承,但其二哥蕭新生、大妹蕭桃英並未拋棄繼承,此有聲請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2 紙為證,是本件尚有法定清算人,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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