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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7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7號

聲請人
李彥瑩
聲請人
林建助
相對人
宏陽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宏陽通運有限公司之原清算人李彥瑩變更為林建助(男、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 號) 。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宏陽通運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又不能依第79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復為同法第81條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3 條之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人以:因聲請人林建助本即為相對人之實際負責人,對公司經營狀況較為瞭解,故經相對人公司召開股東會同意原清算人李彥瑩辭任,並另選任聲請人林建助為清算人,且聲請人林建助亦願意擔任相對人之清算人,為此,爰聲請法院變更清算人等情。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上揭主張,已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公司臨時股東會紀錄、聲請人林建助願任清算人同意書等為證,並據本院查明屬實。是本院參酌聲請人既經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繼續清算事務,而清算人亦為相對人公司股東,對公司經營狀況應有相當程度瞭解,且其亦已表明願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故聲請人就任相對人之清算人應屬妥適,則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之清算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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