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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國字第3號

國家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龍讚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和
被上訴人
即被告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法定代理人
劉宜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5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6 月6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 淳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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