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6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清怡陳振嘉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訴人
樹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寧致平
被上訴人
伸倫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恆
訴訟代理人
曾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26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 年度壢簡字第922 號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就免假執行部分先為辯論,本院於103 年7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所命上訴人之給付,於上訴人以新台幣貳拾伍萬零貳佰壹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上訴主張:原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250,215 元,及自民國102 年7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並命被上訴得為假執行。然上訴人業於103 年4 月16日提起本件上訴,惟被上訴人已聲請假執行,為避免上訴人因假執行受有不可回復之損害,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按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又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或將請求之標的提存而免為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455 條、第39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第三編第一章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 亦有明文。

三、原審就被上訴人勝訴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惟上訴人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依前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關於免為假執行之聲請,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第463 條、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清怡

法 官 陳振嘉

法 官 徐培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仲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