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號
- 原告
- 天成鷹架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劍輝
- 被告
- 皇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宜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2 萬1889元。該項裁定業於103年1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