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9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9號
- 上 訴 人
- 即 被 告 一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宥嫺
- 被 上訴人
- 原 告
- 塑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3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3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313,91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本院於103 年10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詎該裁定於103 年11月9 日送達後,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