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譽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哲宇照明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43 萬3,796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 萬2,8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