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1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1號

原告
福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譽錡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告
哲宇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坤達
訴訟代理人
胡其滿
訴訟代理人
黃清正
訴訟代理人
何坤禧
被告
哲宇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明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有關「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已於理由中記載原告請求被告哲宇光電有限松給付新臺幣57萬元,及自付款提示日即民國103 年2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語。惟主文誤載為「自民國101 年6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