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
- 原告
-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長安
- 被告
- 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義雄
- 被告
- 鉅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44,538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5,7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75,24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按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