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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5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劉佩宜袁雪華吳佩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

原告
創益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安
被告
元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義雄
被告
鉅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8月7 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8 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吳佩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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