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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6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65號

原告
謝宜蓁
被告
普愛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綵妮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普愛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普愛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0,000 元,應繳裁判費9,1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640 元。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普愛摩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及被告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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