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87號
- 原告
- 台灣超技電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碧娥
- 訴訟代理人
- 蔡岳龍律師
- 被告
- 昌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傳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2月9 日裁定命原告應於5 日內補繳新臺幣31,591元,而該裁定於同年月15日已送達原告,有卷附之送達回證1 份為憑,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裕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