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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

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徐培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50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丘旺達(原名:丘梅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且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聲請人應提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人應提出自己之100 年、101 年、102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聲請人應陳明目前有無工作?若有,每月薪資證明文件(不得僅提出存摺),若無,有無領取失業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金,並應提出相關資料。

五、聲請人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之相關資料,並請提出相關書證釋明何時毀諾?何以毀諾?

六、聲請人應提出資料證明通灝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唐良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瑪吉僾美有限公司、邁克企業社何時廢止、撤銷或停止營業?聲請前5 年即自民國98年11月1 日起至103 年11月30日止,上開公司或企業社、獨資商號等營業額每月平均是否達新台幣20萬元或20萬元以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七、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如有請敘明其契約成立生效之時間、相對人、履行期與契約內容。

八、聲請前二年有無任何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係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且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 培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 仲 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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