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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10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顏世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10號

聲請人
曾榮貴
相對人
華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再按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破產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3 年12月8 日具狀向本院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1000元,經本院於同年12月11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繳聲請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應認聲請人之聲請未備法定要件,復未遵期補正,揆諸首揭規定,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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