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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林文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
聯僑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源煌

      郭美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經核為新臺幣貳拾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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