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0號
- 聲請人
-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金豐
- 相對人
- 豐鴻模具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林日新
- 相對人
- 吳玉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鴻模具有限公司等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112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出面額新臺幣15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9 期無實體公債,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 年度甲類第5 期無實體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297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提存,嗣又依本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79號變換提存物裁定,向本法院提存所以100 年度存字第1122號提存面額計新臺幣15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9期無實體公債供擔保,因前開提公債急需更換,再依法聲請變換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 年度甲類第5 期無實體公債變換之等情。並提出本院前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陳原因事實,業據提出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確實,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