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0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吳爭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0號

聲請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相對人
豐鴻模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日新
相對人
吳玉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豐鴻模具有限公司等人間因假扣押事件,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法院100 年度存字第112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出面額新臺幣15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9 期無實體公債,准聲請人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 年度甲類第5 期無實體公債變換之。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06 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1297號假扣押裁定為擔保提存,嗣又依本法院100 年度聲字第79號變換提存物裁定,向本法院提存所以100 年度存字第1122號提存面額計新臺幣150 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9年度甲類第9期無實體公債供擔保,因前開提公債急需更換,再依法聲請變換以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1 年度甲類第5 期無實體公債變換之等情。並提出本院前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等影本為證。

三、查聲請人前揭所陳原因事實,業據提出上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影本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核閱確實,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106 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