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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50號

變更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溫宗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50號

聲請人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權
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代理人
陳璿伊律師
相對人
康耐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檢查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徵收費用1,000 元,茲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非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溫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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