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20號
- 聲請人
- 蕭興鴻
- 相對人
- 綿益股份有限公司即綿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公司法第26-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綿益股份有限公司即綿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0 年8 月1 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相對人又未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選派清算人,是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不明,故有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之規定聲請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之必要等情。
三、經查:相對人業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此觀諸聲請人提出之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自明,又相對人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324 條「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除本節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參酌上開第26-1條規定,可知相對人應進行清算程序,相對人之股東應選任清算人,若未選任,亦可聲請法院選任清算人。
四、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已經主管機關為廢止登記,依法應由相對人股東選任清算人,利害關係人與相對人股東並未聲請法院選任,故本件聲請人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全部無理由,茲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