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0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09號
- 原告
- 泳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豪
- 被告
- 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千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3,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