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號
- 原告
- 御展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佩琦
- 原告
- 李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梯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原告御展投資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749,9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600 元。
二、原告李碧蓮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3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