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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7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黃漢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告
御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佩琦
原告
李碧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嘉梯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如下:

一、原告御展投資有限公司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749,9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600 元。

二、原告李碧蓮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93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漢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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