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6號
- 原告
- 富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一棣
- 被告
-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讚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