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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4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告
富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一棣
被告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讚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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