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3號
- 原告
- 資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添棟
- 訴訟代理人
- 劉政杰律師
- 被告
- 翔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美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699,208 元(計算式:桃園縣觀音鄉○○區段○○段00地號土地價值13,037.62 ×8,400 +同段714 建號建物價值25,183,200=134,699,2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