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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93號

返還房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93號

原告
資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添棟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被告
翔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美均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房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4,699,208 元(計算式:桃園縣觀音鄉○○區段○○段00地號土地價值13,037.62 ×8,400 +同段714 建號建物價值25,183,200=134,699,20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1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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