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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劉佩宜

  • 當事人
    柯恢悟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22號原   告 柯恢悟 訴訟代理人 周安琦律師 被   告 金車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木成 被   告 聯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金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1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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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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