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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號

原告
張智芳
被告
盛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瑞
被告
王宥勻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6,1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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