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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63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陳清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63號

原告
廷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垂堂
被告
翁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31,2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9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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