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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劉佩宜
  • 法定代理人
    卓欣蘭、葉雲照

  • 原告
    東匯材料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83號原   告 東匯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欣蘭 被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7,57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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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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