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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71號

解除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劉佩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告
邱清榮
原告
林秋月
被告
鈦金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6,1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9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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