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7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4號
- 原告
- 龍讚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和
- 訴訟代理人
- 姜智逸律師
- 被告
-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 法定代理人
- 劉宜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30,814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1,127,814 元+網站刊登澄清啟事之非財產權訴訟裁判費3,000 元=1,130,8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