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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度親字第14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否認子女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張詠惠
  • 法定代理人
    古婉茹

  • 原告
    張古昊
  • 被告
    張鼎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 年度親字第149 號原   告 張古昊 法定代理人 古婉茹 被   告 張鼎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張古昊(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被告張鼎鈞(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張鼎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生母即原告法定代理人古婉茹與被告於民國101 年3 月14日登記結婚為夫妻關係,而古婉茹於97年7 月13日產下原告,經被告認領約定從父性而為被告之子女,茲因原告與被告實無親子關係,為免親權違誤並求身份關係明確,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法律上父母子女關係是否存在,不僅影響雙方之身分,且有關雙方因該身分而產生之法律關係亦將隨之而變動,故應認父母子女間並無血緣關係存在,可由該父母、子女或其他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反之亦然,以除去其不實之親子關係及確認其真實之親子關係。又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僅限於依民法第1062條及第1063條第1 項推定之婚生子女。倘係不受上開推定之婚生子女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即不受民法第1063條第2 項規定之限制,亦非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87 號解釋之對象,自非不得提起。因此種訴訟,涉及當事人身分及血統真實性之認定,應解為人事訴訟之一種,其證據調查程序與人事訴訟目的不相牴觸者,自應類推上開關於親子關係訴訟程序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155號判決參照)。次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予以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31號判例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雖為被告所不爭執,惟參以親子事件均因自然人之身分涉訟,事關公益,且對於渠等間之權利義務有所影響,亦與戶籍登記正確性有涉,又參諸戶籍謄本之記載,為身分之一種說明,其登記自有相當之證明力,故關於已為戶籍登記之親子關係存在與否,除經司法機關裁判確定或當事人提憑有效證明文件申請更正外,尚非得由為登記之親子雙方協同辦理即可逕行更正,此觀戶籍法第25條、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 項規定自明。準此,原告就其與被告間之法律上親子關係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並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不安之狀態有以確認判決除去之必要,亦即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洵屬合法有據。 四、經查: ㈠原告主張其生母古婉茹與被告為夫妻關係,於101 年3 月14日登記結婚,97年7 月13日產下原告,後於101 年3 月14日因古婉茹與被告結婚,被告認領原告而取得被告婚生子女身份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為證(本院卷第7 、8 頁參照),自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 ㈡又依原告所提博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子生物實驗室)DNA 親緣關係諮詢報告單,結論稱:「綜合研判:送檢註明為張鼎鈞與張古昊之檢體,其DNA STR 系統之D8S1179 、D21S11、CSF1PO、D19S433 等4 個基因座之基因型別不相符,所以張鼎鈞與張古昊間應排除一親等直系親緣關係。」等語,有該報告單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9 頁至第18頁),由此堪認原告與被告間確無親子關係。綜合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7 條規定,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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