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4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48號
- 原告
- 江智文即瑞鋒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孔菊念律師
- 被告
- 助友雷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建淙
- 訴訟代理人
- 呂怡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