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陳雅瑩
- 法定代理人邱正雄、管國霖、伯格爾、廖燦昌、童兆勤
- 原告姚智祥
- 被告張秀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4號原 告 姚智祥 黃品宜 被 告 張秀祺 董秀英 受告知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受告知人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受告知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伯格爾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淑婷 受告知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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