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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74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雅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74號

原告
姚智祥
原告
黃品宜
被告
張秀祺
被告
董秀英
被告
受告知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花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伯格爾
法定代理人
受告知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淑婷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郁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正本係按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瑩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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