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1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11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緯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康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隆城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柳
- 訴訟代理人
- 黃兆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城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 萬6,2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5,55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