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
- 上訴人
- 冠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旺廷
- 被上訴人
- 魏新發
魏新湧
魏新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2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58,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