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林文慧
- 法定代理人齊百邁
-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曾鳳嬌、徐桂蓮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376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馬郁筑 被 告 曾鳳嬌 徐桂梅 徐桂淑 徐桂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百祿律師 被 告 徐桂蓮 徐昌宏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判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關於裁判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齊百邁地址「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 樓」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 段0 號16樓、40樓及41樓」、關於被告徐桂仙地址「臺北市○○區○○路00巷000 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巷000 弄00號7 樓」、關於附表一編號23土地地號「177 」之記載,應更正為「177-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文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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